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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学院本科学生学业导师制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27 10:50:15

公共卫生学院本科学生学业导师制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学业导师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根据青岛大学学分制改革要求和《青岛大学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实施意见》(青大教字〔2014〕22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2017年6月29日)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

第一章总体目标

第一条实施学业导师制旨在充分发挥教师的教书育人作用,结合教师专业特点和自身经验对学生的学业进行合理规划和全程跟踪指导。

第二条实施学业导师制旨在落实“以学生为中心,成就学生理想”的教育理念和“让优秀成为传统”的院风学风,让学生在接受个性化的学业指导中有效地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促进学生个性化成长、成才。

第三条实施学业导师制旨在探索和完善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教学反馈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学院成立本科学生学业导师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各系主任、综合办、教科办、学工办、团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学院学业导师工作的整体规划、指导意见制定和具体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科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院每学期召开一次学业导师工作总结研讨会,发放学业导师聘书,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具体问题,完善工作思路,提出改进措施,表彰先进个人。

第三章学业导师选聘

第六条学业导师从专业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和教学管理人员中择优选聘,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七条学院采取教师申请和院系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提出学业导师候选名单,由学院学业导师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学校备案后由学院聘任。

第四章学业导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每名学业导师指导每个年级1-2名本科学生,师生双向选择。

第九条指导学生制定学业规划,选择课程及专业。

第十条指导学生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良好习惯和优良学风。

第十一条指导学生参加科研工作,提高学生的专业兴趣,培养学生的科研和创新意识。

第十二条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三条指导学生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撰写与答辩、考研填报志愿、初试、复试等。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学院按每生每年100元的标准报销导师学业指导相关支出。

                                  第六章学业导师考核

第十五条学院负责学业导师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学院年终考核和评奖评优的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意见由学院学业导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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